醫療的本質,始終在於為脆弱的生命尋找出路;而當傳統醫學的疆界難以跨越,再生醫療(Regenerative Medicine)宛如漫漫長夜中的一道曙光,盼來組織修復與疾病治癒的希望。2024 年,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合稱再生醫療雙法),並經行政院宣告,搭配 16 項子法配套,定於 2026 年 1 月 1 日全面正式施行。
隨著這項深具歷史意義的法規通過,象徵台灣正式從過去依賴行政命令的過渡性規範,大步跨入具備全生命週期監管的專法治理新時代。在這條介於「加速危重患者取得創新療法」與「確保長期安全性」的法規鋼索上,全球監管機構無不步步為營,而台灣的法制化歷程,正是一場需要兼具科學嚴謹與人道關懷的百年大計。
《再生醫療雙法》並行管理,確立「技術」與「產品」雙軌機制
回首過往,台灣長期仰賴於 2018 年發布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作為細胞治療的先期法規防線。特管辦法的核心精神在於「醫療技術管理」,主要開放包含自體免疫細胞、自體脂肪幹細胞、自體骨髓間質幹細胞等六類細胞治療技術,要求醫療機構必須擬訂計畫書申請核准,並委託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GTP)的實驗室進行細胞製備。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醫療機構共提出 554 件申請,其中 408 件獲得核准,為台灣累積了寶貴的真實世界數據(RWD)。然而,特管辦法的侷限性隨著時光推移逐漸浮現;其法源位階僅為行政命令,規範範圍受限於少數自體細胞,且醫療機構與生技公司難以將細胞轉化為「藥品製劑」進行異體細胞的大規模商業化量產。
面對這些系統性困境,《再生醫療雙法》確立起「技術」與「產品」雙軌並行的新型管理機制。《再生醫療法》作為《醫療法》的延伸,專注於規範醫療機構的臨床研究、醫師執行資格、細胞庫建立與人體試驗標準。另一方面,《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則作為《藥事法》的特別法,將再生醫療產品精細劃分為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組織工程製劑與複合製劑四類,正式納入人類用藥品的嚴密管轄範疇。業者若欲將產品商業化,必須依循標準程序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且其生產製程更被拉高至符合優良製造規範(PIC/S GMP)的層級,展現出對製劑規格化與無菌管控的嚴謹要求。
附帶條件核准紅利效應,有效加速創新療法的發展
在這項法律中,最引人矚目且具備產業變革意義的制度設計,莫過於「條件性核准」(Conditional Approval)或稱「附條件許可」的制度。這項前瞻性機制,其實是借鑑日本《藥品及醫療器材法》(PMD Act,簡稱《藥機法》)的條件期限核准制度,以及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於《21 世紀醫療法案》中設立的再生醫療先進療法(RMAT)資格。
法規明訂,針對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若創新製劑在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後,能提出紮實的數據證明其基礎安全性與初步療效,經由衛生福利部(MOHW)轄下之再生醫療審議會嚴格審查通過後,得核發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的臨時藥證許可。這項制度巧妙地解開傳統三期臨床試驗耗日費時的枷鎖,允許廠商在獲得許可的五年內將新興製劑上市販售;然而,這份特許絕非一張毫無底線的空白支票。
藥商必須在臨時許可期限內,嚴格履行一系列義務,包含定期繳交後續療效驗證的試驗報告、定期提交安全性更新報告,並制定嚴謹的不良反應救濟措施。一旦廠商未能履行這些附帶條件,或是產品在真實世界上市後被監測出重大安全疑慮,主管機關握有隨時廢止該許可的絕對權力。透過這項制度設計,不僅即時回應急重症病患與家屬在絕望中的迫切需求,更為生技業者鋪設出一條清晰的商業變現路徑,使得資本市場的目光得以從漫長的研發等待轉向實質的階段性回報。
主管機關推行輔導專案,縮短審查並加速轉譯
為了確保雙法於 2026 年能夠穩定且有效地落地,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與醫藥品查驗中心(CDE)於 2026 年 3 月攜手啟動「臺灣再生醫療製劑輔導專案」(T-RMAT)。這是一項相對人性化的加速法規溝通機制,目的在於允許符合條件的療法開發商,在正式遞交申請文件前,便能與法規查驗單位展開對話,及早建立科學共識,並對臨床設計與化學、製造與管制(CMC)流程進行一致性的標準對接。
透過這種雙向且滾動式的輔導審查,當開發商最終提交生物製劑查驗登記(BLA)或條件性核准申請時,整體的目標審查時間有望被大幅壓縮至 120 天之內;而針對新藥臨床試驗(IND)的申請,目標時程更是縮短至 15 天。T-RMAT 專案將優先支援預計於 2026 至 2027 年間申請 BLA 的產品,以及首度進入人體試驗(First-in-human)的創新療法,為與死神賽跑的病患搶下珍貴的一分一秒。
此外,在 2025 年 8 月預告的審查準則草案中,台灣官方正式開啟真實世界證據(Real-World Evidence, RWE)的大門,允許藥商在申請查驗登記時,將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NHIRD)與台灣癌症登記資料庫(TCRD)等巨量數據作為支持療效與安全性的補充依據。這種將嚴謹的臨床試驗數據與真實世界長期追蹤相結合的雙重驗證模式,不僅能補足早期臨床試驗樣本數較少的先天缺陷,更為未來高單價的再生醫療產品與健保署協商價值導向支付模式,奠定起科學基石。
嚴守生命倫理底線,保護弱勢同時防堵技術濫用
醫學的輝煌進步,絕不能建立在對生命的無情剝削與倫理的踐踏之上。《再生醫療法》在推動技術前進的同時,也劃下了不容妥協的生命倫理紅線。法案中明文嚴厲禁止將人工受精產生之胚胎或無性生殖之胚胎用於再生醫療研究;亦絕對禁止將其他物種之細胞核引入去核之人類卵子中,更不允許製造人獸嵌合體(Chimeras)或將人體生殖細胞與非人類細胞進行混合培育,嚴格守住人類生命起源尊嚴的這條線。
在細胞與組織提供者的知情同意程序上,目前的法規展現出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原則上,細胞來源必須取得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成年人的事前書面同意;若提供者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除了必須依法定順位取得家屬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外,其書面同意更被強制要求必須經過嚴謹的法定公證程序方能生效。此一規定大幅提升法律門檻,志在杜絕潛在的細胞來源剝削與商業脅迫。
為了徹底遏止過去屢見不鮮的醫療亂象,法案祭出深具威嚇力的重罰。明訂非醫療機構若擅自執行再生醫療或刊登違法廣告,最高將面臨新台幣 2,000 萬元(約合 61.6 萬美元)的鉅額罰鍰,主管機關並得直接沒收其設備與製劑;而即便是合法的醫療機構,若未經核准或未完成人體試驗即違法執行,亦將處以 20 萬至 200 萬元的重罰。
網開一面恩慈療法應用,讓絕境中仍存一線生機
在嚴明法條與嚴格的人體試驗規範之外,法律依然為那些在生死邊緣徘徊、已經窮盡一切常規醫療手段的病患,開闢可能的生存之路。針對國內缺乏適當藥物、醫療器材或替代療法之「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再生醫療法》允許在特定嚴格條件下免除完成人體試驗的要求,直接為病患進行施救,此即法規中豁免的「恩慈療法」(Compassionate Use)。
法規中對於「危及生命」的定義,著重於疾病已進展至合理預期數月內可能導致死亡的極端急迫性;而「嚴重失能」則指身體機能受到不可逆的嚴重損害,導致患者完全無法獨立生活。然而,這份源於人道的豁免亦伴隨著極為嚴謹的防線。此類恩慈療法必須絕對排除異種(Xenogeneic)細胞與組織的使用,以防範未知的跨物種病毒感染風險,確保病患在追求最後一線生機的同時,也不至於使公共衛生陷入危機。
日本再生醫療慘痛經驗,成台灣他山之石借鏡
儘管附條件許可制度為台灣的生技產業帶來憧憬,但國際上的前車之鑑,時時刻刻提醒著監管機構必須如履薄冰。日本早於 2014 年便推動 PMD Act 與全球首創的附條件及期限之早期核准(CEA)制度,原意在透過大幅的法規鬆綁,推動日本在全球再生醫學領域的領先地位。然而,其過於寬鬆的審查標準,卻在隨後引發嚴峻的科學實證與藥物經濟學災難,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便是自體骨骼肌母細胞層片(Heartsheet)的興起與衰落。
Heartsheet 是一款主要用於治療嚴重缺血性心臟衰竭的細胞療法。2015 年,該產品僅僅憑藉一項毫無對照組、非隨機化且受試者僅有寥寥 7 名患者的極小型國內臨床試驗,便不可思議地取得了日本的條件性早期核准,並隨即被納入日本國家全民健康保險體系。更令人震驚的是,在該項粗糙的試驗中,完全沒有設定主要療效指標;且治療後 26 週的數據殘酷地顯示,有 5 名患者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毫無改善,另外 2 名患者的心臟功能甚至呈現惡化趨勢。
在獲得臨時許可的後續時間裡,由於臨床收案極度困難,該產品的上市後追蹤期從 5 年被迫一再延長至 8 年。直到 2024 年,製造商終於提交出擴大的數據分析;然而審查結果毫無懸念地證實,Heartsheet 無論是在延長心血管相關死亡時間(主要指標),或是改善 LVEF(次要指標)上,皆完全未能證明其醫學上的有效性。
最終,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於 2024 年 7 月 19 日正式宣布其未達常規核准標準,迫使該產品全面停止銷售。這項單次治療費用高達 1,476 萬日圓(約合 9.9 萬美元)的昂貴療法,在缺乏明確療效證據的情況下消耗近十年的國家公衛預算公帑,成為犧牲科學嚴謹性以換取產業發展的最慘痛教訓。
嚴密監測機制與病患救濟制度,是上市後的最後防護網
日本的深刻教訓,成為台灣建構法規防線時的一面明鏡。在立法過程中,包含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醫改會)與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在內的民間團體與學界,曾強烈擔憂放寬人體試驗例外與設立附款許可,恐將導致科學審查標準被無形稀釋,使無助的病患淪為昂貴且未經驗證之新技術的試驗品。醫改會更警示,過度寬鬆的制度可能導致實證研究減少,甚至衍生出醫療廣告氾濫與超出適應症的濫用風險。
為了建立起社會的信心,台灣衛生福利部於 2025 年 8 月進一步發布《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測及管理辦法》,建立起與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ICH)標準完全接軌的藥物安全監視體系。該辦法硬性規定高風險產品必須提交嚴密的安全監測計畫,一旦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必須於三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針對可能引發插入性突變的基因治療製劑,其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更被強制要求保存長達 20 年,以利對潛在的遲發性基因毒性進行全方位的長期追蹤。
在攸關病患權益的不良反應救濟制度上,法規則採取雙軌機制:當病患因使用正式取得常規藥品許可證的產品而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時,將適用既有的《藥害救濟法》;而若損害源於尚在觀察期的「附條件許可」產品,則必須依據廠商在許可附款中所承諾的特定救濟措施辦理理賠與照護。
當再生醫療跨出那扇冰冷的實驗室大門,真正走入真實世界的臨床現場,唯有將嚴格無私的上市後安全監視、透明清晰的細胞供應鏈管理,以及溫暖完善的不良反應救濟機制緊緊交織,台灣的再生醫療產業才能在追求前瞻醫學創新的同時,安穩且溫柔地接住每一顆渴望延續的生命火種。
延伸閱讀:
基因線上「次世代基因、細胞與再生療法」專題報導:中文;英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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